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阜阳市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通则

发布时间:2023-01-31 19:25 信息来源:阜阳政协 浏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阜阳市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通则

20221020日政协第六届阜阳市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阜阳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在政协工作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积极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不断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美好阜阳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组织委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专业知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广泛凝聚共识,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五条  根据政协阜阳市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和本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开展网络议政、远程协商。

第六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和中共阜阳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通过提案、建议、报告、专项监督性调研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第七条  围绕阜阳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向中共阜阳市委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团结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广泛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

第九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强化委员学习教育培训,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履行好工作职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建设应用型智库,更好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政协履职水平和工作实效,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创新。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共政协阜阳市委员会党组在各专门委员会设立功能型党支部,功能型党支部发挥思想政治引领作用。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市政协委员原则上全部参加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30-60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各专门委员会由专委会工作科对口协助工作。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以各专门委员会联系的界别委员为主体,结合委员个人意愿、专业特长、地域分布等因素,进行双向选择和统筹安排。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命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由秘书长会议提出人选,主席会议审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变更时,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落实党组成员联系党员委员、党员委员联系党外委员制度,实现政协党的组织对党员委员、党的工作对政协委员的全覆盖。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市政协委员参加活动。

第十五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协副主席分管专门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定期向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任务、工作领域等,分别联系服务相关界别委员,广交朋友,深交朋友。组织界别委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协商、研讨、学习座谈等活动,反映所联系的社会各界群众的愿望和诉求。赴各地调研时注意吸收住当地的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二十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请示件等,由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及重要工作事项可经秘书长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以政协阜阳市委员会或政协阜阳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程序与市党政有关部门、市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有关机构加强情况沟通,密切工作联系。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县(市、区)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涉及县(市、区)相关领域工作的重要问题,可开展联合调研、委托调研或专题研讨,形成工作合力。各专门委员会每届召开一次全市性的工作经验交流会,每年召开一次县市区政协专门委员会主任座谈会。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等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实施细则,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加强对本委员会委员的服务与管理,认真执行委员请假制度,协助市政协办公室做好委员履职统计等工作,落实委员履职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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