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阜阳市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3-01-31 19:20 信息来源:阜阳政协 浏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阜阳市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

201937日经市政协五届十九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为提高提案工作质量,加强提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更好地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政协阜阳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提案审查工作是按照提案原则、标准、程序等确定提案是否立案及其处理方式的过程。提案审查工作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方针,严格立案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服务和保障提案者通过提案履行职能。

第二条  提案审查时依提交时间分为大会提案和平时提案。在政协阜阳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政协全体会议)开幕前3个月至政协全体会议规定的提案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提案为大会提案,其他时间提交的提案为平时提案。

第三条  提案审查工作的主体。每届政协阜阳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之后的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

提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承担,在闭会期间由提案委员会承担。

第四条  予以立案的提案,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以个人或联名形式提出的提案,提案者应为本届市政协委员;以集体形式提出的提案,提案者应为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或联组。

(二)提案应体现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围绕中共阜阳市委、阜阳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建言献策。

(三)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提出问题要聚焦,反映情况要准确,分析问题要深入,提出建议要具体。一件提案字数不超过1500字。

(四)提案要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通过市政协提案信息系统提交。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同时提交书面文档,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组织公章。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同时提交书面文档,集体同意,由召集人签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宪法和法律禁止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体会议决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相违背的;

(四)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五)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六)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七)属于学术研究的;

(八)单纯要求机构编制,或为具体项目争取资金的;

(九)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十)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一)指名举报的;

(十二)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三)内容空乏、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四)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

(十五)超出本市职权范围的。

第六条  大会提案的审查工作分为初分、初审、复审、终审四个环节。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进行初分、初审,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进行复审、终审。

平时提案由提案委员会进行初分、初审、终审三个环节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  初分

(一)核对提案者资格。提案者的资格应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核对提案是否重复提交。如一个提案者重复提交相同提案,只保留一个提案。如不同提案者提交相同提案,保留第一个提案,之后提交的退回。

(三)核对提案是否按照规定格式或要求提交,不符合第四条第(二)(三)(四)项要求的及时退回提案者。

(四)填写主题词。

(五)网上下载打印提案,与有关纸质提案材料一并存档。

第八条  初审

(一)审查提案的内容,视情做必要的文字整理。

(二)审查提案内容是否涉密,如有涉密应按保密规定处理。

(三)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对拟立案的提案,确定提案类别等;对拟不立案的提案,提出相应理由及初步处理建议。

(四)协商确定提案承办单位。对拟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内容和职能分工,与提案拟承办单位协商立案及主办、会办或分办等事项。对一个部门办理为主、需要其他部门协同的,应确定主办、会办单位;对涉及多个部门且不能明确牵头单位的,应确定分办单位。

第九条  复审

初审后的大会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复审。

(一)对提案是否立案提出明确意见。

(二)对拟立案提案的承办单位提出明确意见。

(三)对疑难提案审查处理。

第十条  终审

复审后的大会提案,提交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初审后的平时提案,提交提案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在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会上,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书面报告大会提案审查情况。提案审查情况报告(草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起草,内容包括提案审查基本情况、提案主要内容分类及提案交办等后续工作情况。提案审查情况报告(草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报经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交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会通过。

第十二条  提案的预交办和调整。将终审后的大会提案通过市政协提案信息系统送交提案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进行接收核对,对提案审查有异议的,反馈具体调整意见。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提案委员会予以调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与市委(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协商后确定。

第十三条  提案的交办和处理

(一)经审查立案的大会提案,由中共阜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协联合召开交办会,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经审查立案的平时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二)对符合立案标准,但反映同一问题、建议相似的,应与提案者沟通协商合并为一件提案,原第一提案者均并列为第一提案者,承办单位需同时答复全部第一提案者。提案合并情况应告知提案者。

(三)对不予立案的提案,应视情分别处理。需提案者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可完善后再提交审查;对属于第五条第(七)、(十五)项规定范围,但有参考价值的,以意见和建议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对其他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不宜以提案形式处理的,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对不需要作出任何处理的,应退回提案者。不予立案的提案,均应及时告知提案者不予立案原因。提案者对审查意见持有异议的,可提请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复审。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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